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广大师生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办理工作,切实维护保障师生群众的民主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来信来访行为是指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以及与学校有关的社会人员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诉求,学校应责成学校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予以接待并办理答复的活动。
第三条 接待办理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原则办理信访事项,做到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信访办公室(科级)(以下简称信访办)作为常设工作机构,受理学校和上级机关交办的来信来访事项,负责日常师生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第四条 师生群众来信来访渠道包括校领导接待日、书记校长信箱以及信访办日常接待。
(一)校领导接待日是校领导代表校领导班子接待师生群众反映问题的一种形式。师生群众可在校领导接待日向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诉求,接访校领导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尽量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责成有关部门研究协调后给予答复;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外、无法当场答复的,转请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校领导批示办理。
(二)书记校长信箱是学校主要领导代表校领导班子日常接访的一种形式。师生群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向书记、校长信箱反映问题或提出意见、建议,学校相关领导应根据分工阅批或批转分管校领导予以办理答复。
(三)信访办接待是信访工作办公室代表学校接待日常来电、来信、来访的一种形式。师生群众对涉及学校及所属单位的问题、意见或诉求可向信访办反映。
第五条 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学校信访办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学校信访办对师生群众的来信、来访严格执行登记制度。收到师生群众来信先填写《北京农学院信访阅办单》,后报送相关领导阅示;对师生群众来访先填写《北京农学院信访登记表》,后接待并做好记录。
(二)接到师生群众来信来访后,学校信访办工作人员应报请相关领导批示,根据批示落实办理答复的责任单位,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形成文字反馈材料,经学校信访办提请相关领导阅批后,及时反馈给来信来访的师生群众。
(三)学校所属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重视涉及本单位师生员工重大利益及安全稳定的潜在问题的搜集、排查、疏导,搭建为广大师生群众反映合理诉求的沟通平台,营造公平、民主、和谐的来信来访接待环境,为学校发展提供保障。
(四)对师生群众反映的涉嫌学校党员干部违反党风党纪的问题,由学校信访办转交学校纪检办公室进行受理调查。
第六条 对师生群众来信来访,信访办工作人员应注重实效,及时办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来访人是否受理(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一般受理事项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特殊来访事件,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来访人说明,争取尽快给予答复。
第七条 对上级转办的学校师生群众信访事项,应在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参照来信来访接待办理程序予以办理完结,并将结果报告上级交办机构,有时限要求的,应按时报结。
第八条 来访人如对学校办理答复结果不满意,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学校的上一级行政机构复查或复核。
第九条 信访办工作人员对来访师生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其反映问题,切不可态度生硬、简单粗暴,同时要认真做好记录留档工作。
第十条 信访办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