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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保密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3-10-23作者: 浏览次数:

北京农学院保密工作规定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更好地规范各项工作,为加快建设都市型农林大学提供保障。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保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政策、法令,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工作委员会。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订全校性保密规章制度;确定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组织对涉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等工作。

保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保密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分管本单位保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要重视保密工作,要将保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定秘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学校“内部事项”。

第七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内部事项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但也必须严格加以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第八条 主管保密工作校领导及学校办公室主任为学校定密责任人。负责学校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九条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影响学校安全稳定,一旦泄露会造成不良后果的事项,应当列入学校保密范围:

1.符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简称《保密范围》),尚未公布的国家秘密事项;

2.来源于上级及其它单位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

3.符合规定的文书、组织、纪检、监察、宣传、人事、科技、外事、统战、新闻出版、音像、档案、图书资料、各类试卷等需保密的事项;

4.本规定所指各类秘密事项,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十条 对于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经公开会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不得擅自公开的内部事项包括:

1.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的会议记录等;

2.学校党政年度、学期工作要点、总结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3.学校重要规划、人事编制、机构设置等文件、资料和党团员名册、教职工名册、各类统计资料;

4.学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不宜公开的资料等;

5.学校干部调整、配备计划,党团员发展计划以及需要限制知晓范围的统计报表等;

6.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保密管理责任制采取“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单位保密工作,及时处理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凡由中央、市委、上级党群部门和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学校党政形成的机密文件、资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

其他涉密事宜的管理,根据涉密内容,作如下分工: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作由保卫部负责。

涉及组织、人事方面的保密工作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

涉及科技方面的保密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涉及外事方面的保密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涉及对外宣传报道方面的保密工作由宣传部负责。

涉及校园网安全方面的保密工作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

涉及考务管理方面的保密工作由纪监审办公室、科技处、教务处负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签订保密责任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六条 机要文件须由机要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管理。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禁止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以及内部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及非涉密存储设备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八条 凡接触学校秘密的同志必须自觉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1.不得将保密资料随便带出校外;

2.不得将保密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

3.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讯中涉及保密内容;

4.不得利用公开的宣传工具如校报、校刊、广播、电视、录像、展览等宣传报道保密的内容;

5.单位或个人不得接受境外机构、团体、个人,及其委托的社会调查。社会调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内部事项”。

6.校内人员在访问、考察、进修、讲学、出席国际会议、接待境外学者来访、参观等涉外活动中,均应遵守涉外活动的保密规定; 在接待外宾时,不得涉及保密的核心内容,也不准馈赠保密的资料或非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资料等;

7.涉密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办好保密资料移交手续,不得带走保密资料。销毁保密资料,须清理登记,按原批准权限处理,并指定专人监督。

第十九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学校保密部门报告。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上级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校保密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