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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印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2-28 09:10:00作者:综合科 浏览次数:

院发[2010]75号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印信管理办法的通知(联合发文).doc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印章和介绍信管理,规范用印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在《关于行政印章和介绍信使用管理规定》(院发〔89〕45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印信管理范围 

    办公室管理的印信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合同章(由计划财务处管理);党政办公室印章及学校领导签名章;学校党委介绍信,学校行政介绍信。 

    二、印章的刻制 

    新刻印章,由用印单位向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党政办公室报请有关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刻制手续,到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印章刻好后,由党政办公室验收并留存印签后方可使用。更换印章,除履行上述手续外,需将原印章交党政办公室保存。 

    三、印章规格 

    学校机构章和对外使用的印章,其规格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机关要求执行,遗失补刻印章的印文字体应有异于原印章,以示区别。印章一般为圆形,党委印章中间为镰刀斧头,行政印章中间为五角星,外环机构为法定名称。 

     四、印信的管理 

    1.印章的审核、制发、补发、检查等管理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专人管理,建立印章刻制登记表,拓具印模样本。 

    2.加盖学校印章的公文、信函,需有校领导审批;不得携带印章外出,不得开具盖有校印的空白介绍信。 

    3.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年月上,做到端正清晰、“齐年盖月”。 

    五、印信的使用 

    (一)学校印章 

    1.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2.各种证件、证书等用印,由业务部门列出名单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经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派专人到党政办用印。 

    3.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分管校领导应报经校长同意后方可签发、用印。 

    4.因公、因私出国人员,须由有关部门审核,分管政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凡办理涉外事项需加盖学校印章的,需由外事办核准并有负责人签字,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 

    5.各单位向上级单位报送的文件、报表等,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方可用印。 

    6.用印需由专人负责,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7.用印应在党政办公室内进行。因工作需要,经分管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在办公室外使用公章时,公章管理人员需到现场监印。 

   (二)介绍信和证明 

    1.需办理学校介绍信或证明对外联系工作的人员,应出示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证明,到党政办公室换信并办理用印。

    2.需办理证件挂失手续的教工或学生,应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党政办公室换信并办理用印。 

    3.其他特殊情况用印或开具信函,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校领导或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办理。 

    4.党政办公室对用印的介绍信、证明及对外开出的其他公文,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 

    5.用印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单位、用印数量、内容摘要、用印单位经办人、批准人等。监印人员应定期编号整理留存材料,对其中有查考价值的,应立卷归档保存。 

    六、本办法自2011年1月1 日起执行,院发〔89〕45号同时废止。

            北 京 农 学 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